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责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明确了恶意透支属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,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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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收到银行催款不算恶意透支

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: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;二是超过三个月没归还。这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,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。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文书,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,不属于恶意透支。

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,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,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,透支以后隐匿,改变通讯方式,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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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判决前偿还可不追究刑责

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,不包括滞纳金、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。在金额方面,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,认定为数额较大;10万元至100万元的,认定为数额巨大;超过100万元,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。

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,恶意透支“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
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,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,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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